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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州偵探取證:短信能作為婚外情起訴的證據嗎?
兩人分居后,常通過短信協(xié)商婚姻問題。丈夫在手機短信里曾表達過同意離婚的意向,細心的妻子將這類短信保存起來,并且還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,結果該組短信成為妻子要求離婚的重要證據。近日,在男方未出庭的情況下,鄒城法院一審判決準許兩人離婚。
2002年7月,高某與許某經人介紹認識,一年后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但兩人婚后感情一般,經常因家庭瑣事發(fā)生爭吵。2005年9月,雙方再次發(fā)生爭吵,許某一氣之下將自己的東西搬走,兩人開始分居。分居期間,兩人雖然不見面,但通過發(fā)短信來協(xié)商處理婚姻問題。許某在發(fā)送的短信里曾表達過同意離婚的意向,而細心的高某,把許某發(fā)的這類信息小心保存起來,還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了證據保全,領取了公證書。
庭審期間,高某把保全的這組證據提交到法庭,一共是7張照片,照片上所記載的內容就是許某發(fā)給她的手機短信,短信內容表明許某同意和高某離婚。法院審核后,對高某所提供的該組證據予以采信。
法院審理認為,高某、許某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常因瑣事爭吵,分居時間較長,雙方感情確已破裂。雖然開庭時許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,也未對高某訴稱作出答辯,但高某提交的手機短信可以證明許某同意離婚。在對案情綜合權衡后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